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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桂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李进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李进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58号原告:张桂华,女,194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杨宁杰,龙口正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负责人:马吉凯,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棵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后晓,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进庆,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迟景艳,系李进庆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李进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李进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张桂华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湘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