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千江水鞋业有限公司与陈国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千江水鞋业有限公司,陈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585-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千江水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宏凌。被执行人陈国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千江水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执行5725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