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知初字第6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蔡友军与蔡友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蔡友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42-2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被告:蔡友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金晶。委托代理人:俞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友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