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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9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柄晔与韩美霞、宋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柄晔,韩美霞,宋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9163号原告陈柄晔。法定代理人陈金龙。委托代理人韩宝林,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美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刚,基本情况见下。被告宋刚,居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泃阳东大街168号。57956354-9负责人刘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征,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柄晔与被告韩美霞、宋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柄晔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柄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柄晔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相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