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单浦与郝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201号原告单浦。被告郝立新。原告单浦与被告郝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单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浦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