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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单浦与郝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201号原告单浦。被告郝立新。原告单浦与被告郝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单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浦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