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8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史来平与田永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来平,田永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8057号原告史来平,女,1972年5月9日出生。被告田永刚,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来平诉被告田永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来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史来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史来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杨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