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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朱帆与株洲天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12号原告朱帆,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坚,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滨,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天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法定代表人罗山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帆诉被告株洲天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帆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天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帆承担。审判员  游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