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4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荷水与被执行人陈榕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荷水,陈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178号申请执行人吴荷水,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榕,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59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6078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