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090号原告于某某法定代理人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艳影,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答辩期内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称,被告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无锡*室,并且在该地址已经居住五年,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辩称,首先,被告王某某的户籍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其次,本案被抚养人王某乙居住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再次,本案原告因患精神病在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法定代理人均超过80岁高龄,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最后,根据法律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被告王某某的户籍地是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自2014年5月起至今居住在无锡*区*室,并且被告自2009年11月起至今一直在无锡*公司工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已离开其户籍地在无锡*室居住超过一年,应认定无锡*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关于原告辩称的被监护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而非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所以不适用被监护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雅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