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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09号原告陈某某,女,4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吴某某,男,41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