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09号原告陈某某,女,4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吴某某,男,41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