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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法执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320-2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293XXXX),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执行人王斌(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延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斌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9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斌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斌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延法执字第320-1号执行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帐号为×××的账户内存款9425.66元,此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被执行人王斌尚欠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574.3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王斌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延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延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而未履行本案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洋审 判 员  吴铁军代理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雪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