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白清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白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75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加隆。被执行人:白清杰,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白清杰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清杰所有的陕xxx**号东风牌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