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季某、梁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2006号原告:郭某,女,193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季某,男,住江苏省宝应县开发区。被告:梁某甲,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梁某乙,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梁某丙,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季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