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恢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熊子江与郑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子江,郑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恢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熊子江,男,生于1976年12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郑建新,男,生于1969年11月1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635号熊子江与郑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郑建新银行存款2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到位金额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