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文学诉被告李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706号原告胡文学,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李乃。原告胡文学与被告李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暂时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x,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