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南平市人民医院职工,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任建民,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继旋,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文如代理审判员 黄清曙代理审判员 夏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卓丽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