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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夏平弟、邓菊梅与曾柏轩、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平弟,邓菊梅,曾柏轩,刘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夏平弟,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菊梅,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柏轩,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梅,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夏平弟、邓菊梅与曾柏轩、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武法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夏平弟、邓菊梅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曾柏轩、刘小梅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曾柏轩、刘小梅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唐 剑审判员 唐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