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鲁健朋与赵玉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健朋,赵玉峰,赵洪余,徐子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鲁健朋,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萨力巴乡。被执行人赵玉峰,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内。被执行人赵洪余,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萨力巴乡。被执行人徐子会,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鲁健朋与被执行人赵玉峰、赵洪余、徐子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鲁健朋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1)敖民初字第4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