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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79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4月27日在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2月始分居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父亲留给原告的房屋拆迁费10万元,要求判决三个女儿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曾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被告袁某某,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长安民初字第0118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现已生效。现原告王某某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裁定书做出六个月内又再次起诉,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美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