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楠与大庆市龙凤区东光社区工作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大庆市龙凤区东光社区工作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511号原告王楠,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大庆市龙凤区东光社区工作站,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负责人杨淑玲,职务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楠诉被告大庆市龙凤区东光社区工作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王楠。审 判 长 李庵齐代理审判员 张 迪代理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