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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单陆与秦文军、彭春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陆,秦文军,彭春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265号原告:单陆,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现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秦文军,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现住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彭春辉,男,1954年7月6日出生,现住蚌埠市禹会区。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陆诉被告秦文军、彭春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08.5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新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