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恢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赵胜丰、蔡建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丰,蔡建光,蔡碎丰,戴圣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赵胜丰,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联系。被执行人蔡建光,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被执行人蔡碎丰,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被执行人戴圣双,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赵胜丰与蔡建光、蔡碎丰、戴圣双,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建光、蔡碎丰、戴圣双支付案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戴圣双的有关财产线索,将事项委托函以及相关材料寄至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后与对方法院取得联系后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当地法院有执行案件,且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由当地法院查封且进行处置,经申请人申请后将有关参与分配材料邮寄至当地法院。另查询房管查明被执行人戴圣双有房产,坐落在瑞安市清泰小区XX幢X单元XX室,目前已抵押给工商银行,与工商银行沟通后了解到被执行人戴圣双已无偿还能力,剩余欠款80余万元,已提起诉讼,申请人表示暂不对该房产进行处置。经申请人同意后,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房产查询资料、裁定书、事项委托函、参与分配函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11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