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小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林福林与吴志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小字第18号原告林福林,男,1970年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被告吴志财,男,1965年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原告林福林与被告吴志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福林及被告吴志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福林诉称,2013年6月被告家建房,请原告施工。完工后被告应付工资30850元。除已付部分外,尚差12600元未付,多次催讨无果,后经武宁县百连律师事务所协调,以10000元终结。当时付款4000元,余款6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据。后被告再次给付了4000元,余款2000元至今未付。被告吴志财辩称,本人2013年建房,请原告施工,每平方按76元计算。完工后大部分钱已付,现仅差2000元未付。未付原因系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墙壁出现裂缝漏水,所以该2000元未付。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吴志财家建房,原告承揽被告建房施工,负责砌砖、扎钢筋、拉毛等项目。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30850元,除已付18250元外,尚差12600元未付。经多次催讨,被告以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进行修复,否则拒付欠款。后经双方协调(在武宁县百连律师事务所主持下),原告放弃2600元,被告再支付10000元终结。当天被告支付了4000元,余款6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据,欠据中表示在2015年端午节前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仍以质量问题为由而拒付。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吴志财请原告林福林承建房屋,双方存在着承揽关系。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在结算时确认应付原告工程款并出具了欠据,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房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在本案中未提出证据和反诉,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志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林福林工程款人民币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志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 伟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