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5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恒与李建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恒,李建茹,陈井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995号原告孙恒,女,1984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大鹏,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茹,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玉鸽。委托代理人喻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井河,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李昌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恒与被告李建茹、第三人陈井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恒撤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六十元,由原告孙恒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楚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