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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5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恒与李建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恒,李建茹,陈井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995号原告孙恒,女,1984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大鹏,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茹,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玉鸽。委托代理人喻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井河,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李昌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恒与被告李建茹、第三人陈井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恒撤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六十元,由原告孙恒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楚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