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罗洪珍与刘作满、刘作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珍,刘作满,刘作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罗洪珍。被执行人:刘作满。被执行人:刘作金。申请执行人罗洪珍与被执行人刘作满、刘作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三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作金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11840元给申请执行人罗洪珍,刘作满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刘作满对交强险赔偿的不足部分一次性赔偿7404.38元给申请执行人罗洪珍;被执行人刘作金对交强险赔偿的不足部分一次性赔偿2476.10元给申请执行人罗洪珍。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及国土、房产、工商、车管等有关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刘作满、刘作金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洪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洪珍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2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黄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练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