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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李洋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洋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洋鸽本院(2014)运中民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杨宗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