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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5317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谭忠猛,吴宗全等与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义和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孝恒,吴宗全,谭忠猛,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义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317号附1号原告谭孝恒,男,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付美春,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吴宗全,男,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付美春,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谭忠猛,男,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付美春,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义和村村民委员会,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义和村1组。法定代表人张家福,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童行勇,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胜义,该村村支书。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孝恒、吴宗全、谭忠猛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义和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谭孝恒、吴宗全、谭忠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孝恒、吴宗全、谭忠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孝恒、吴宗全、谭忠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孝恒、吴宗全、谭忠猛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勇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人民陪审员  易良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聂登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