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5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513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邵某,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