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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5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513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邵某,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