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金立国与长春市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国,长春市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金立国,男,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贾士杰,吉林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5178号,法定代表人于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立国诉被告长春市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立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立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00元,减半收取,由金立国负担394.00元。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