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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雷贵华与被告郭振坤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贵华,郭振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雷贵华,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振坤,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贵华与被告郭振坤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贵华以被告郭振坤之妻为共同侵权人,需另行对其提起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雷贵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贵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雷贵华负担。审 判 员  金小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