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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2015)忻中民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冻结其个人存款46091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偏关县支行的存款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