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行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福清峰峦园花卉有限公司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清峰峦园花卉有限公司,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榕行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峰峦园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海口镇洋坂村。法定代表人翁祖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亮、钱亮,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福清市清昌大道9号。负责人林忠,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俞龙,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文深,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清峰峦园花卉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福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清峰峦园花卉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诉争地块系上诉人依法取得并由被上诉人交付使用,上诉人并不存在非法占地的行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福清市土地管理局承担土地征地、拆迁、界址定点等事务,并交付土地,该局错误地交付了东侧地块,并向上诉人告知该地块就是经审批依法取得的土地。该地块从交付起,上诉人建设多年,均无任何机关提出过质疑。2、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听证程序权利,导致对上诉人实体权益的侵害。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上诉人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融国土资行罚(2014)第2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福清市国土资源局辩称:1、上诉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事实清楚,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上诉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答辩人在一审时提交的对上诉人占用土地进行现场勘测、收集的其他材料可以确认上诉人未经批准占用涉案土地,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2、答辩人在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过程中程序合法。答辩人在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前,已经告知上诉人拟对其作出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上诉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没有在告知期限内提出申辩及申请听证。上诉人虽提出抗辩,但在本案中没有提供任何有利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综上,答辩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福清峰峦园花卉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蔡陈飞代理审判员  曾 莹代理审判员  杨 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华栋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