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上海双迈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上海双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琴。被告张国良。原告上海双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庭外调解被告已经履行,原告上海双迈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双迈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双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上海双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少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