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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龙福、徐大进与李伟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龙福,徐大进,李伟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高龙福,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徐大进,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李伟斌,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龙福、徐大进与被告李伟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要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龙福、徐大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高龙福、徐大进负担。审判员  陈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