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4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艳与候府庆、郭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候府庆,郭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526号原告张艳。被告候府庆。被告郭永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候府庆、郭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