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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4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艳与候府庆、郭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候府庆,郭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526号原告张艳。被告候府庆。被告郭永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候府庆、郭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