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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垦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乾坤与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贾书亮、李克祥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乾坤,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贾书亮,李克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曹乾坤,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邝中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伽师县。法定代表人周治国,该社董事长。被告贾书亮,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岳普湖县。被告李克祥,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乾坤与被告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贾书亮、李克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乾坤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乾坤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 辉审判员 李生兵审判员 蔡文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