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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执字第0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生斌与夏崇明、何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斌,夏崇明,何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执字第000276号申请执行人张生斌,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宅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案被执行人夏崇明,男,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何俐(夏崇明之妻),女,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张生斌与夏崇明、何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18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夏崇明、何俐无车辆、存款、股权,且无固定住所地,夏崇明、何俐在神河镇街道开发有的房屋,但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本院仅从其租房户中收取租金8000.00元,再无财产可执行。经证得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执字第0027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世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