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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亚龙与被告杨文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龙,杨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杨亚龙,男,汉族,被告杨文刚,男,汉族,原告杨亚龙与被告杨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亚龙诉称:被告杨文刚于2014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于2014年12月31日还清。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经济损失2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信息。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亚龙的起诉。原告杨亚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25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简黎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