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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执字第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石刚、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石刚,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1325-1号申请执行人蔡石刚,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申请执行人蔡石刚与被执行人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厦翔劳仲案[2015]29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石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22080.95元及利息、执行费323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南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礼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