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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张爱云与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云,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春玲,李泳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856号原告张爱云,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商城路7号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9203627。法定代表人范春玲。被告郑州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B14号楼1层商28号,组织机构代码062654704。法定代表人范春玲。被告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A11号楼东2单元24号,组织机构代码693545184。法定代表人范春玲。被告范春玲,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泳银,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云与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春玲、李泳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春玲、李泳银银行存款1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张爱云及其共同共有人张文燕以其共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18号楼9层26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春玲、李泳银银行存款1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张爱云及其共同共有人张文燕共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18号楼9层26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损毁、变卖、抵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会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