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远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69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远侦,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0���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5)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远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远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吸毒人员陈国太通过QQ联系被告人黄远侦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黄远侦来到陈国太登记入住的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万达广场万象公寓2408室,将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国太,后其和吸毒人员陈国太在该房间内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同月11日,吸毒人员陈国太配合公安民警再次通过QQ联系被告人黄远侦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黄远侦携带一包白色晶体来到陈国太登记入住的城厢区霞林街道万达公寓2407室的门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扣白色晶体1包及作案工具“苹果”4代手机一部。案发后经鉴定在扣1包净重0.48克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黄远侦的尿检结果呈阳性。另查明,在被告人黄远侦的配合下,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1日在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路老蒲仙美食城附近抓获涉嫌敲诈勒索的网上追逃人员林志敏。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远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陈国太、陈剑山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指认现场及毒品称重照片,扣押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黄远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远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因而予以贩卖二次,共计净重2.4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远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第二起贩卖毒品存在特情介入,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远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4代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继续向被告人黄远侦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建郭人民陪审员  郑剑群人民陪审员  蔡碧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雪冰林秋霞刘附附引用法律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