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5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赵国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赵国柱,刘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5744号原告王立军,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被告赵国柱,男,1970年4月5日出生.被告刘丽娜,女,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赵国柱、被告刘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立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立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 璟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人民陪审员 王国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