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宏军与朱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宏军,朱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921号原告:蒋宏军。被告:朱芝卫。原告蒋宏军为与被告朱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朱芝卫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应望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芝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朱芝卫于2013年11月18日向原告蒋宏军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11月18日前归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同日,被告朱芝卫向原告出具收到现金50000元的收条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朱芝卫至今分文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芝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宏军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朱芝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