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以不再诉讼本案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上诉人李某某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耀斌代理审判员  冯 婧代理审判员  王雅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