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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效祥与裴应荣、卞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效祥,裴应荣,卞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周效祥,市民。被告裴应荣,市民。被告卞恩超,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效祥诉被告裴应荣、卞恩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效祥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效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周效祥负担(原告已预交950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