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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金赛银东北城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沈阳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赛银东北城投资基金企业,沈阳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047号原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训龙,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军,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金赛银东北城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1036号鼎丰大厦714#。被告沈阳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孙扬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金赛银东北城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沈阳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深圳金赛银东北城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沈阳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并已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编号:10676001900200797962)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深圳金赛银东北城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沈阳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赠与、过户等行使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七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