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甲、沈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沈某,黄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7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甲,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人沈某,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辩护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乙,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辩护人汪国维,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黄乙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起,被告人黄甲伙同陈俊杰(另案处理),并雇佣被告人沈某、黄乙等人在本市多处开设赌场,以“搏眼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沈某、黄乙负责看场子、望风等工作。同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黄甲、沈某、黄乙等人在本区潘泾路XXX号二楼纠集周君、季浩、闫钦华、周道云(均已行政处罚)等二十余人以“搏眼子”聚众赌博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9,000元及庄分箱、扑克牌等物。期间,当民警李焱、周敏在抓捕黄甲时,被沈某持刀砍伤,致李焱左肘部外伤性锐器创,经清创缝合治疗后现左肘部留有一长7.3CM皮肤瘢痕;致周敏左上肢、双下肢多处皮肤擦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黄甲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其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沈某并不是赌场的工作人员。被告人沈某否认自己系赌场的工作人员,同时辩称在持刀砍民警时并不知道其身份。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乙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黄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起,被告人黄甲伙同陈俊杰(另案处理),并雇佣被告人沈某、黄乙等人在本市多处开设赌场,以“搏眼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沈某、黄乙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同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黄甲、沈某、黄乙等人在本区潘泾路XXX号二楼纠集周君、季浩、闫钦华、周道云(均已行政处罚)等二十余人以“搏眼子”聚众赌博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9,000元及庄分箱、扑克牌等物。期间,当民警李焱、周敏抓捕黄甲时,被沈某持刀砍伤,致李焱左肘部外伤性锐器创,经清创缝合治疗后现左肘部留有一长7.3CM皮肤瘢痕;致周敏左上肢、双下肢多处皮肤擦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焱、周敏所作的陈述,陈述其二人于案发当日至本区宝安公路、潘泾路附近抓捕开设赌场人员,发现被告人沈某形迹可疑,遂上前表明身份让其接受检查,被告人沈某即返身逃跑,其二人随后发现一辆车内有一男一女二人,就出示警警官证让二人接受检查,这时被告人沈某持刀返回,将其二人砍伤,车内的男子亦趁机逃跑;2、证人余范颖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时其与被告人黄甲坐在车内,被告人沈某跑过来拍打车窗让黄甲快跑,遂后有二名警官过来出示证件并让其与黄甲下车接受检查,此时被告人沈某返回并持刀将二名警官砍伤,黄甲亦趁机逃跑;3、证人陈俊杰、朱帅军、吕伟、周显鹏、曹凯(陈俊杰为该赌场的老板,其余等人为该赌场的工作人员)所作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黄甲为该赌场的老板,被告人沈某、黄乙均为该赌场的工作人员,黄乙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沈某负责望风;4、证人周君、季浩、周道云、耿志军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于案发当日在涉案赌场内参与赌博时被抓,黄甲为该赌场的老板,黄乙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沈某负责望风;5、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鉴定书及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焱、周敏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在该赌场缴获赌资人民币9,000元及庄分箱、扑克牌等物;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8、本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甲、黄乙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沈某、黄乙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沈某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系在涉案赌场中负责望风的事实有多名证人予以指证,应予认定;被害人李焱、周敏在发现被告人沈某形迹可疑时,已对其表明身份要求其接受检查,故被告人沈某在持刀挥砍两名被害人时,应当是明知两名被害人的警察身份;故此,被告人黄甲、沈某的相关辩解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乙虽系主动投案,但其到案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未能如实供述,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黄乙在其后又能如实供述,可依法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甲、黄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黄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黄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扣押在案的赌资及赌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 皓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学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