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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费龙华与杨迎春、徐永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龙华,杨迎春,徐永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费龙华,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伟峰,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迎春,居民。被告徐永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聂金雷,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龙华与被告杨迎春、徐永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龙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