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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方秀真与谈喜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邱执字第80号申请人:方秀真,农民。被执行人谈喜旺。申请执行人方秀真与被执行人谈喜旺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3)邱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人谈喜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秀真因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918.8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秀真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谈喜旺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邯市刑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谈喜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志强的存款,反馈结果各银行均没有谈喜旺存款记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邱执字第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维民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人民陪审员 李 江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晋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