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南村镇林关西庄村人,现住大同市煤峪口矿。被告王某某1,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南村镇林关西庄村人,现住该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6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二月二十三日举办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09年5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9年1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2,在广灵县南���镇下林关西庄小学读书,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互相动手。2015年8月12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争吵,原告带上儿子回了自己父母家。综上,请求法院判决:1、离婚;2、判令原告抚养儿子王某某2,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1于2009年5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9年1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2,就读于广灵县南村镇下林关西庄小学,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为夫妻,理应互相理解,互相宽容,互相谦让,并尽夫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和睦幸福的家庭,并营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原、被告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原告就提出离婚,并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媛 媛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人民陪审员杜进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记员季晓越 微信公众号“”